⒈ 告身的文詞。
⒉ 訴狀。
引宋 趙昇 《朝野類要·馀紀》:“告詞:有四六句者,有直文者,并書于告軸。然侍從以上,須是四六句行詞?!?br />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一:“王嘉叟 自 洪 倅召為光祿丞, 李德遠 亦召為太常丞。一日,相遇於 景靈 幕次, 李 謂 王 曰:‘見公告詞云:其鐫月廩,仍褫身章。’”
引《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小道人﹞當下寫就了一紙告詞,竟到 幽州路 總管府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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