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因公務上的過失所獲之罪。
引《宋史·真宗紀三》:“﹝ 大中祥符 四年﹞二月庚戌,詔貢舉人公罪聽贖。”《明律·名例·犯罪得累減》:“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自首減,故失減,公罪遞減之類,并得累減。”《清會典·刑部·刑部尚書》“凡民罹於辟者,罪有公私”原注:“內外文武官員,犯公罪,應笞一十者,罰俸一月。”
⒈ 法律上指公務上所獲得的罪。
?含義網 字義深度解析,筆順精準查詢,規范書寫盡在指尖!
www.anvalley.cn Copyright ? 2018-2023蜀ICP備2024047760號-2 E-mail:ROYSHEN#126.COM(#替換為@)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