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2428日。其特點,一是改進閏法,將舊歷中規定的十九年七閏改為三百九十一年一百四十四閏,使之更符合天象實際。二是在制歷時考慮歲差,一百年差一度。此歷當時為戴法興所阻,未能實行,但以后諸歷多從大明歷所出。參閱《宋書·律歷志下》、《南齊書·祖沖之傳》。
⒈ 歷法名。 南朝 宋 祖沖之 以為“古歷疏舛、頗不精密”,乃于 大明 六年創制《大明甲子元歷》,簡稱《大明歷》。規定一回歸年為365.2428日。其特點,一是改進閏法,將舊歷中規定的十九年七閏改為三百九十一年一百四十四閏,使之更符合天象實際。二是在制歷時考慮歲差,一百年差一度。此歷當時為 戴法興 所阻,未能實行,但以后諸歷多從大明歷所出。參閱《宋書·律歷志下》、《南齊書·祖沖之傳》。
⒈ 南朝宋武帝大明六年(西元462)?,祖沖之作的歷表,曾于梁武帝天監九年(西元510)?,由政府施行,至陳后主禎明三年(西元589)?止,共使用八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