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代人行使職權。
引明 沉德符 《野獲編·吏部二·大計糾內閣》:“每年初冬朝審罪犯,俱太宰主筆,相仍已久。至庚午秋復當審時, 高 以首揆兼掌吏部,則事體非舊例可比,謂宜遣他尚書代行,而 高 奮然自請往讞,所釋放最多,較他年加數倍。”南丁 《科長》:“劉局長 走了后,人民委員會又派了一位副局長來代行局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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