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官府緝捕罪犯的公文。
引明 高拱 《本語》卷五:“此(指匿名文書)宜痛革,只當各具訪單,呈于都察院,會于都科,則害人者不得行其計矣。”明 沉德符 《野獲編·吏部一·考察訪單》:“今制,匿名文書,禁不得行,唯內(nèi)外大計,吏部發(fā)出訪單,比填注繳納,各不著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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