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時謂被赦免過一次的官奴、官婢。
⒉ 清時稱少數民族已編入戶籍者。
⒈ 唐 時謂被赦免過一次的官奴、官婢。
引宋 費袞 《梁溪漫志·官戶雜戶》:“按 唐 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長,令遠京邑,配 嶺南 為城奴也。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通年服役的人,稱為官奴婢,免(朝廷下赦詔,官奴婢與普通罪人同得寬免)一次稱為番戶。”
⒉ 清 時稱少數民族已編入戶籍者。
引《清會典·戶部五·尚書侍郎職掌五》:“甘肅 循化、莊浪、貴德、洮州,四川 懋功、打箭鑪,云南 維西、中甸 等處,同知通判所屬為番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