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即《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蘇、美、英等國于1968年7月1日在各自首都同時簽署,1970年3月5日生效。條約規定:核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核武器或核武器爆炸裝置;非核國家保證不制造核武器,不接受其他國家核武裝的轉讓;無核締約國的一切和平核裝置應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規約和保障制度,國際原子能機構有權對其進行核查等。中國于1991年加入該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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