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制,場鹽例由官收,各有定額,額外所馀謂之“浮鹽”,與“正鹽”相對。
⒈ 宋 制,場鹽例由官收,各有定額,額外所馀謂之“浮鹽”,與“正鹽”相對。
引《宋史·食貨志下四》:“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正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於鍋戶,鬻之商販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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