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朝廷所賦之權。
⒉ 指公法所賦予的權利,公民權。
引唐 雍陶 《罷還邊將》詩:“白鬚虜將話邊事,自失公權怨語多。”
引孫中山 《大總統通令開放蛋戶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權私權事》:“為此特申令示:凡以上所述各種人民,對於國家社會之一切權利公權……切許一體享有,毋稍歧異,以重人權,而彰公理。”
⒈ 公法上所有權利的總稱,如自由權、參政權、請求國家行為權等。
?含義網 字義深度解析,筆順精準查詢,規范書寫盡在指尖!
www.anvalley.cn Copyright ? 2018-2023蜀ICP備2024047760號-2 E-mail:ROYSHEN#126.COM(#替換為@)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