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代的券據。剖為二,雙方執一以核對。
引《周禮·天官·小宰》:“四曰聽稱責以傅別。”鄭玄 注:“傅別,謂券書也……傅,傅著約束于文書;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孫詒讓 正義:“傅別則為手書大字,中字而別其札,使各執其半字……傅別札字半別。”《周禮·秋官·士師》:“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鄭玄 注:“傅別,中別手書也。”王國維 《觀堂集林·秦陽陵虎符跋》:“漢 符傳世者,其文刻於脊上,合之而后可讀,如《周官》傅別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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