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時北方農(nóng)民自發(fā)的耕作互助組織。
引元 王禎 《農(nóng)書》卷三:“其北方村落之間,多結(jié)為鋤社。以十家為率,先鋤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飲食,其餘次之,旬日之間,各家田皆鋤治。自相率領(lǐng),樂事趨功,無有偷惰。間有病患之家,共力助之,故苗無荒穢,歲皆豐熟。秋成之后,豚蹄盂酒,遞相犒勞,名為鋤社,甚可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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