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越級遷官。
引宋 范仲淹 《奉舉張去惑許元》:“伏望圣慈指揮取索榷貨務勾當過有勞績,特與超轉一官,差充 江 淮 制置發運判官。”宋 洪邁 《容齋隨筆·帶職人轉官》:“時相以為既帶職,則朝議、奉直為一等,遂超轉中奉。”《續資治通鑒·宋神宗元豐三年》:“帝以為磨勘者,古攷績之法,所與百職事共之,而禁近獨超轉,非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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