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酒祭地。
引唐 段成式 《酉陽雜俎·尸穸》:“比出,門已塞矣,一人復為沙埋死,乃同酬地謝之,誓不發塚。”一本作“酹地”。 明 張四維 《雙烈記·決計》:“見書痛哭,即以酒酬地。”明 馮夢龍 《智囊補·察智·張詠》:“其后子訟之官,婿持父書詣府。 詠 閲之,以酒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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