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放逐處罰。
引宋 蘇軾 《杭州召還乞郡狀》:“及竄責 黃州,每有表疏,先帝復對左右稱道,哀憐奬激,意欲復用,而左右固爭,以為不可。”宋 周煇 《清波雜志》卷七:“門人 張耒 時知 潁州,聞 坡(蘇軾 )卒,出己俸於 薦福禪寺 修供,以致師尊之哀,乃遭論列,責授 房州 別駕, 黃州 安置。雖名竄責,馨香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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