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猶承擔。
引宋 蘇軾 《論積欠六事并乞檢會應詔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應大赦已前見欠蠶鹽和買青苗錢物,元是冒名,無可催理,或全家逃移,隣里抱認,或元無頭主,均及干繫人者,并特與除放。”宋 岳珂 《桯史·大散論賞書》:“今 散關 鳳翔 未破,足下可與軍中議,取 散關 要銀絹錢引若干,取 鳳翔 要若干,可以必克,本所當一切抱認,足下可結罪保明具申,當以聞於朝廷。”《續資治通鑒·宋孝宗乾道四年》:“卻令本司於八州軍增鹽錢,并將樁留五分鹽本錢抱認七萬貫,充上供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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