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犯人在服刑期間取保監外執行。參看 “監外執行”。
⒈ 辦理取保手續,并經批準后實施的監外執行。是罪犯在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如患嚴重疾病、懷孕等)下,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場所執行刑罰,而暫時采取的特別執行方法。保外執行期間計入刑期。保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滿,應將罪犯收回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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