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包括以下公理:(1)全量大于它的任一部分;(2)不等量加上(減去)等量,其和(差)不等,原來大的仍大;(3)等量減去不等量,其差不等,減去大的,差反而小;(4)不等量加不等量,大量的和大于小量的和;(5)甲量大于乙量,乙量大于丙量,則甲量大于丙量;(6)在不等式中,一個量可用它的等量來代替(等量代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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