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加倍償還。
引《太平御覽》卷八一七引 晉 盧楙 《四王遺事》:“惠帝 於 鄴,與 成都王 還 洛陽,出城倉卒,上下無持資食之調。道中有驅羊二百餘口者,便勒將之 洛,得以為糧。至 洛,盧志 啟以右藏絹倍還羊主。”《元典章·圣政一·勸農桑》:“諸色人等毋得縱放頭足食踐損壞桑果田禾,違者斷罪倍還?!?br />清 黃六鴻 《?;萑珪ば堂摗罚骸奥捎羞h年倍還之條?!?/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