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多在環境訴訟中采用的一種法律制度。原告(污染受害者)在損害賠償訴訟中只須列舉損害事實,若被告否認有污染行為和危害后果,則須提出關于此損害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的全部證據。能有效地保護環境和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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