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官府發給鹽商、茶商等在邊地經商的憑證。
引明 盧象昇 《密陳邊計疏》:“除內庭區畫措辦外,所不足者,莫若起廢弁,召商賈,開事例,中邊引,通馬市以充之。”《明史·食貨志四》:“於是姦人專以收買邊引為事,名曰囤戶,告掣 河 鹽,坐規厚利。”《清史稿·食貨志五》:“四川 有腹引、邊引、土引之分。腹引行內地,邊引行邊地,土引行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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