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妻子同其前夫所生的子女。
引唐 杜牧 《吏部侍郎沉公行狀》:“我烈祖司徒 岐公 與公先少保友善,一見公,喜曰:‘ 沉氏 有子,吾無恨矣。’因以 馮氏 表生女妻之。”宋 王讜 《唐語林·補遺二》:“貞元 中,郎中 史牟 為榷鹽使,有表生二人,自 鄜 來謁,其母仍使子齎一青鹽枕以奉 牟,牟 封枕付庫,杖殺二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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