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195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頒發,由國防部長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解放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獎章。不分級,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兩年及其以上或雖不滿兩年但因作戰負傷致殘的連級及其以下人員。對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國民黨軍隊起義的人員(包括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領導起義的在內),不符合授予解放勛章條件的,根據功績授予解放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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