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制,已得封典的官員,遇朝廷慶典,得再次請封。本人稱授,尚存的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稱封,已死的稱贈,也稱“晉授”。參閱《清會典·吏部九·驗封清吏司》。
⒈ 清 制,已得封典的官員,遇朝廷慶典,得再次請封。本人稱授,尚存的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稱封,已死的稱贈,也稱“晉授”。參閱《清會典·吏部九·驗封清吏司》。
⒈ 清朝的制度,官員所得二次以上的封典,本身稱為「晉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妻存者稱為「晉封」,歿者稱為「晉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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