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發生的危險而采取的危害較小的應急行為。其要件:(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2)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含義網 字義深度解析,筆順精準查詢,規范書寫盡在指尖!
www.anvalley.cn Copyright ? 2018-2023蜀ICP備2024047760號-2 E-mail:ROYSHEN#126.COM(#替換為@) 反饋
本站內容來源于網友提交及搜索引擎,如果我們的某些資料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對您造成了任何程度的傷害,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處理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