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按土質區劃田地,或為井田耕作,或為牧地畜牧,二牧而當一井,以便于授田、貢賦。
引明 宋濂 《文原》:“天衷民彝之敘,禮樂刑政之施,師旅征伐之法,井牧州里之辨,華夷內外之別,復皆則而象之。”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四篇四:“此以五十田為賜,如九田為一井,為數自不合,即一田為一井亦與井牧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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