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對罪犯杖責后釋放。
引《唐律疏議·名例·犯徒應役家無兼丁》:“家無兼丁,免徒加杖者,矜其糧餉乏絶,又恐家內困窮,一家二丁,俱在徒役,理同無丁之法,便須決放一人。”《唐律疏議·名例·犯徒應役家無兼丁》:“律稱家無兼丁,本為全無丁者……其夫妻并徒,更無兼丁者,決放其婦。”決,一本作“決”。 《清史稿·刑法志三》:“乾隆 以后,第準免笞、杖,則遞行八折決放,枷號漸釋,餘不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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