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收受賄賂放其逃走。
引清 林則徐 《會奏巡緝營員訪有劣跡請革審摺》:“若在偏僻口門,遇著販煙之船,亦有送給洋銀聽其開去等語,是侵匿賄縱之弊,已屬顯然。”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訟》:“如要犯不到,原差賄縱,重責,嚴限補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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