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清時課收田產賦稅,小民常數倍于官紳,故有田產者常將產權假托于官紳名下,謂之“詭掛”。
⒈ 明 清 時課收田產賦稅,小民常數倍于官紳,故有田產者常將產權假托于官紳名下,謂之“詭掛”。
引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盜戶》:“既而奸民以此要上,數十年鬻去之產,皆誣託詭掛,以訟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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